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表述有关事宜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4〕11号
各药品零售企业: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要求,2024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新的许可证号编号规则和经营范围表述,现将深圳市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变化内容
(一)调整经营类别表述
经营类别调整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二)调整经营范围表述
经营范围调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第二类精神药品、上述经营范围含冷藏冷冻药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药品。“上述经营范围含冷藏冷冻药品”与“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药品”两个表述,两者二选一。
(三)调整许可证编号规则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格式调整为:省份简称+两位分类代码+四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号。其中两位分类代码为大写英文字母,第一位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第二位A表示法人企业,B表示非法人企业。四位地区代码为阿拉伯数字,对应企业所在地区(市、州)代码,按照国内电话区号编写,区号为四位的去掉第一个0,区号为三位的全部保留,第四位为调整码。
二、深圳市执行方案
(一)执行时间
自2024年1月16日起,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变更、换证(零售)业务的,按新规则执行。
(二)规范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
对于新规则执行前申请药品经营许可并获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通过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换证事项,变更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按照新规则予以规范。
(三)统一调整编号
目前深圳市药品经营许可证已实施电子证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审批系统后台统一修改的方式,对原编号规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统一修改许可证号编号,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变更记录页增加一项统一修改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记录,许可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自2024年2月5日起,企业可自行下载新版许可证,下载操作指南详见附件。各企业下载许可证时请认真核对信息,如发现信息有误的,请及时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联系方式详见广东政务服务网药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中的各区局咨询电话。
(四)其他要求
药品零售许可申请表等将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筹要求,按照新规则修改,同步发布至广东政务服务网,自2024年1月16日起,申请单位请提交新版文书办理药品经营许可(零售)业务。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