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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市场主体登记立法打造公平有序营商环境

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高度关注社会关切,整合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了法治保障。《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可以说是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立法的一个里程碑。

一、统一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结束分散立法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出台了《》《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多部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市场主体登记多元立法,体系不够清晰,这种分散立法模式使得内容交叉重叠或冲突,程序不够统一,带来了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差别待遇,其进入市场门槛或高或低,在一定程度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从2014年至今,我国持续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逐步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全面开展;同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这些改革举措的落地实施,极大激发了社会创造力,开创了市场活力焕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提升了事中事后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商事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和经济的迅猛发展为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法规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社会基础,随着改革不断深化,需要将成熟的改革举措法律化,多部市场主体登记法规需要调整和修订。研究推进统一市场主体登记立法,是巩固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成果的客观要求,也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

《条例》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立法从多轨并行转向和谐统一。《条例》将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都纳入其中,统一了登记和备案事项,统一了登记注册程序和规范,统一了申请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等,有效解决了分散立法带来的法规重叠、内容重复矛盾等问题,取消了登记管理的差别待遇,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所倡导的平等原则。

二、提高登记服务效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效率是市场主体的永恒追求,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要求简便快捷,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的价值之一也是效率,除了通过信息公示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还必须提高登记自身的程序效率,使得申请人快速获得市场主体资格。《条例》简化了登记程序,优化了办理流程,构建了高效便捷的登记规则。

(一)《条例》取消了登记受理环节。

《条例》规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这一规定取消了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登记程序中的受理环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为市场主体快速获取主体资格进入市场交易提供了便利,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条例》优化了注销程序。

市场经济既鼓励合法市场主体快速进入市场参与公平竞争和交易,也要求通过完善体制机制方便市场主体退出,促进新陈代谢,优化产业结构,盘活市场资源,保持发展活力。《条例》规定,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取消了原来企业须将清算组成员向登记机关备案的要求,简化了注销程序,畅通了退出渠道,降低了退出成本,提升了退出效率。

(三)《条例》建立了歇业制度。

《条例》规定,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向登记机关备案。我国经济运行继续稳中加固、稳中向好,但国内外环境依然复杂严峻。全球疫情仍在持续,大宗商品价格上涨,通胀预期上升,国内经济恢复还不均衡,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仍面临不少困难。歇业制度的建立给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提供了重整旗鼓、获得新生的机会,提供一个休养生息的缓冲期,使其能够“满血回归”,为打通国内经济大循环,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强化信用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更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参与者必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制度体系。面对日益复杂而艰巨的社会治理任务,市场监管总局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宽进严管”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建设运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创新运用企业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手段,实现了从重审批轻监管到宽进严管、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政策措施进入长效化运行轨道。

《条例》为信用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更为坚强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将推动信用监管进入新常态。一是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成功改革经验予以固化,《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二是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突出问题,《条例》拿出了杀手锏,开创性地规定了对直接责任人的惩戒措施。《条例》规定:“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十四五”规划纲要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实施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行动,健全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条例》力行简政之道,秉持公平公正监管原则,规定的一系列“放管服”制度措施,将有力推动我国高标准市场体系的构建,推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作者:全国政协委员 石玉颖)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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