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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普通货船船舶营运证办理、延期受理条件与设定依据?

一、受理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3)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的要求;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14〕5号(2014年)

具体条款内容: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68.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

具体条款: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具体条款内容: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依据文号: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2017年)

具体条款内容:

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 5大型活动(A级)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地级以上市政府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水路运输部分行政审批业务事项的通知》

依据文号:粤交水〔2013〕107号(2017年)

具体条款内容:

一、下放“经营省内水路运输企业的设立审批”权限

(一)根据《决定》要求,从发文之日起,厅不再受理省内水路运输许可业务,由各地级以上市(包括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原则上各地市不得再下放审批权限。

(二)省内水路运输许可业务申请条件及申报资料在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出台前保持不变。

(三)省内水路运输许可业务审批权限调整后,请按相关规定做好衔接工作,在2013年的年度核查工作中将对由厅核发的省内水路运输企业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进行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核发。书写规范及编号按厅《关于调整和规范我省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经营范围许可事项的通知》(粤交水〔2011〕256号)要求执行。

(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船舶购置登记及新购建船舶投运业务时,要认真审核,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前开工建造的船舶,应提供船舶运力来源证明(登记证、营运证或注销证)方可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

依据文号:国函〔2012〕177号(2017年)

具体条款内容:

20 经营省内水路运输企业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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