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就地分摊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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