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续期说明
《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法》(深市监规〔2013〕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于2015年6月25日重新发布,有效期五年,于2020年6月24日发布第一次续期,有效期3年。该《暂行办法》对加强深圳市网上商事登记管理,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开办成本具有重要作用。现届满拟继续实施,内容不作修改,自2023年6月24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二、背景依据
一是《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中明确提出了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作为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我局起草了《暂行办法》,通过《暂行办法》的实施将规范网上注册登记行为,加强网上办理商事登记的安全性,规定个人或机构申领数字证书时,由数字证书颁发机构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免除申请人在网上注册中重复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简化注册流程和手续。
二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新要求。《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充分应用网上服务资源,实行市场主体开办事项一网通办,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签名,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配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率先实现商事登记全流程网上注册这一重大突破,进一步提高商事登记效率,为申请人办理商事登记提供足不出户的便利,使群众办事更加便利。
三、目标任务
为商事主体全流程网上注册登记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满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要求,提高商事登记效率,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开办成本。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九条。详细规定网上商事登记定义、流程、申请材料、签名证书有效性、签名证书类型、受理与驳回、有效期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