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021年度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租金补贴申报指南(第二批)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21〕5号,以下简称《集聚补贴办法》),为做好2021年度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一)购置补贴
在深圳市内无自有办公用房,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且首次购置办公用房自用的机构,符合《集聚补贴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扶持对象,其中第九条提及的其他重点机构为《集聚补贴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款规定的机构。
(二)租金补贴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租赁符合《集聚补贴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办公楼宇内的办公用房自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机构,符合《集聚补贴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的扶持对象。
二、扶持期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申报时间
2022年9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
四、申报要求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已享受租金补贴的机构,不再重复享受《集聚补贴办法》租金扶持政策。
同一家机构不得同时享受《集聚补贴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和租金扶持。
同时符合《集聚补贴办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办公用房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一)购置补贴
1.购置扶持对象自行向前海管理局提交购置扶持申请。
2.申报单位填写《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3.已获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的机构不得享受《集聚补贴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
4.购置前海管理局产业用房的,视为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二)租金补贴
1.租金扶持对象须按本指南所列材料清单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建议由扶持对象所在楼宇的产权单位或项目运营单位统一向前海管理局提交。
2.申报单位填写《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3.租赁前海管理局产业用房的,视为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五、申报程序
(一)递交资料
申报主体登录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网址:http://qhsk.sz.gov.cn/zqzjpt,如有操作疑问,可进入平台参阅《用户手册》)。
由资金申报专区进入办公用房政策申报模块,线上提交材料。
(二)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集聚补贴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结果在前海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异议对象。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扶持对象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扶持协议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扶持对象账户。
六、申报材料
(一)购置补贴
1.基础材料
(1)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购置扶持申请表(盖章扫描件);
(2)承诺书(盖章扫描件);
(3)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盖章扫描件);
(4)办公用房购买证明材料(购买合同、不动产产权登记簿、购置发票、支付凭证,如购置发票、支付凭证与购买合同无法对应一致的,同步提交情况说明,格式自拟)(盖章扫描件);
(5)楼宇所在片区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1年度纳税证明(盖章扫描件);
(6)申报当月或上月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盖章扫描件);
(7)法人代表证明书(盖章扫描件);
(8)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信息查询单(盖章扫描件);
(9)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盖章扫描件)。
2.分项材料
扶持对象还应根据其所属产业类型提供以下分项材料,产业类型具体划分详见附件9。
3.港澳资机构
扶持对象是港澳资机构的,除须提供前述基础材料和分项材料外,还应另行按下述表格要求提交第1项和第2项材料,其中第2项材料按主体类型提交第2.1或2.2项的材料。
4.其他重点机构
扶持对象是其他重点机构的,除须提供前述基础材料和分项材料外,应另行按下述表格主体类型提供相应材料:
(二)租金补贴
1.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租金扶持申请表(盖章扫描件);
2.承诺书(盖章扫描件);
3.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盖章扫描件);
4.前海区内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盖章扫描件);
5.前海区内办公场所租赁发票(2021年度,如发票金额与租赁合同无法对应一致的,同步提交情况说明,格式自拟)(盖章扫描件);
6.楼宇所在片区的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1年度纳税证明(盖章扫描件);
7.申报当月或上月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盖章扫描件);
8.法人代表证明书(盖章扫描件);
9.扶持对象为金融业、现代海洋产业、会展商贸物流业、科技服务业、新型国际贸易、数字与时尚产业、专业服务业企业的,还需提交有关分项材料(同购置扶持中各产业类型的申请材料,盖章扫描件);
10.港资机构附加材料(同购置扶持港资机构申请材料,盖章扫描件);
11.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盖章扫描件)。
(三)产权单位或项目运营单位
1.申请表(盖章扫描件);
2.入驻机构登记表(盖章扫描件);
3.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盖章扫描件);
4.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盖章扫描件);
5.楼宇物业服务体系及招商团队情况说明(盖章扫描件);
6.银行保函(如暂未达到产业集聚标准的,须提交该材料,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盖章扫描件)。
(四)材料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2.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中文翻译件,并同步提交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
七、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启动集中受理工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审查过程中如需机构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四)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要求的申报材料若与此申报指南不同,以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要求为准。
(五)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操作问题:13128258080;
2.申报材料问题:0755-88105381、0755-88105385。
附件:
3.购置扶持协议(不对外发布)
6.租金扶持协议(不对外发布)
7.产业载体申请表
8.入驻机构登记表
9.产业类别一览表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