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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落实《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2010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电子商务市场促进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试点兴办商务秘书企业,但是对办公场所和经营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明确了支持和推动电子商务市场规范和发展,并开始试行在部分行业可以一个地址登记为多家公司住所;2013年《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实施,试行了经营住所申报制,由申请人对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2020年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以立法的方式对住所托管制度做出规定。商事主体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住所托管,以受托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商事主体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为了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规范商事主体住所托管服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迫切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和促进我市住所托管行业的经营和发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一)2020年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五条商事主体应当指定一名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负责公文的接收以及其他与商事登记机关的联系工作。

(二)2020年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商事主体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住所托管,以受托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商事主体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第二大点,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督第(一)点规定,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计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住所托管的定义,托管机构、托管对象的定义以及登记规则。通过对商务秘书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的特定登记,以期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显著性。

(二)明确了托管机构的管理机关、管理方式。明确了市场监管局是商务秘书企业的登记和主管部门,并通过制定商务秘书企业目录并公示的方式,实施监管职责。会计事务所通过增加经营范围从事住所托管业务,律师事务所由于不进行商事登记,通过在行业协会备案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其从事住所托管的资格。

(三)明确了送达地址制度的衔接问题。通过明确托管机构作为法定商事登记联系人的方式,确立托管对象的地址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解决监管中的送达难题。

(四)明确了对信用承诺的管理责任。一是明确了对托管机构违反事前承诺的失信行为的信用约束方式,通过公示其失信行为,督促其履行各项权利义务。二是通过指导托管机构与托管对象签订托管协议,督促托管机构和托管对象明确权利义务,减少纠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五)明确了适用范围,在深圳市内的托管机构及托管对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解决了深汕合作区政策适用问题。

四、《办法》规定哪些主体可以从事住所托管。

在深圳市内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住所托管,以托管机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商事主体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住所。

五、《办法》规定托管机构和托管对象如何建立托管关系。

托管机构与符合法定条件的托管对象签订的托管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协议主要包含如下条款:

(一)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二)托管机构与托管对象的权利、义务;

(三)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的方法。

其中,托管机构与托管对象的权利、义务可以包括:

(一)托管机构应通知或者协助依法应当办理住所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托管对象办理相关手续;

(二)托管机构应当代托管对象从事各类法律文书的接收以及其他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联系工作;

(三)托管机构于每年1月和7月各联系一次托管对象的法定代表人,并以台账方式保留联系记录,提醒并督促托管对象办理相关商事登记事项、申报年报和公示其他需要公示的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相关档案;

(四)托管机构可以要求托管对象如实提供和及时更新托管档案所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负责人变更情况等。

六、《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哪些方式指导托管行业发展。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托管机构的住所托管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其持续保持与其托管规模相适应的场地、人力和技术条件。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指导托管机构建立托管档案,包括托管对象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等),投资人(股东、合伙人、发起人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实际居住地信息材料和有效联系方式。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阅、调取托管档案。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公示托管机构的基本信息、托管情况,并依法公布相关信用记录。托管对象和托管机构对其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提交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托管机构信用承诺管理。托管机构违反信用承诺,未能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

来源链接:http://amr.sz.gov.cn/xxgk/zcwj/zcjd/content/post_9818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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